自由-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

|
"只要我喜歡,有什麼不可以"是n年前由李明依唱出的歌。
當時也一度引起爭議,真的是只要我喜歡,什麼都可以嗎?!
我想不是的,如果只是以自我為中心,無顧他人感受,那麼輕者為任性,重者為犯罪!
也就是說,主張自我的自由之下,應以不妨礙他人自由為前題

以下為佛光山的星雲法語:
在人權意識高漲的今日,「自由」是每一個人追求的目標。人人講求居住自由、婚姻自由、言論自由、通訊自由、新聞自由、學術自由、辦學自由、信仰自由……,什麼都講自由。如何才是真正的自由?個人真正的自由,應該立足於「不妨害別人的自由」、「不侵犯別人的自由」,以及「不踐踏別人的自由」。

基於此,我們由以下四點來看「自由」的真正意義:
第一、自由者道德之根本:我們要講自由,先要以道德做為根本,凡是合乎道德的事情都可以做,才是真自由。如不合乎道德,對人有害的事,則應該再三考慮,不能因為一己的自由,而去侵犯別人、損害別人,甚至踐踏別人。這是欠缺道德觀念,是自私的,不是自由的。

第二、自由者正義之選擇:要自由,必須要選擇正義、公德、合理。正義、公德即是俗話說的「天理」,合乎大眾的,就是在「天理」的範圍之內。因為天理之內享有的自由,才是真正的自由。如果逆天悖理,那是傷天害理,不是自由。

第三、自由者法律之保障:自由必須合乎法律的規範,法律保障每個人的自由,保障大眾的自由。要社會大眾都能享有普遍的自由、免於恐懼的自由、安居樂業的自由,才能稱得上是自由的社會,自由的人生。如果違法犯紀,或是鑽法律漏洞,以圖自己之方便,那是違反道德及法令,不是自由。

第四、自由者軌範之界限:自由要在道德的軌範之內,要在法律的限制之內,而不是漫無邊際的為所欲為。法律限制是公德,良心軌範是私德,唯有在不逾越公、私兩方面的軌範下,享有的自由,才是真正的自由。
在專制時代,有志氣的人認為,自由比生命還可貴,喊出「不自由毋寧死」的口號,進而爭取人民在政治上的自由。自由確實很可貴,但絕不能因一己的自由,而傷害到別人。因此,自由應該立基於道德、正義、法律、軌範之下,才是真正的自由。自由的真意有四點:

第一、自由者道德之根本,
第二、自由者正義之選擇,
第三、自由者法律之保障,
第四、自由者軌範之界限。

0 個留言: